刑事附带民事诉状
附带民事诉讼原告:张某,女,1989年7月11日出生,湖北*****学生,现住湖北省黄梅县*****村八组,身份证号:42112719*******422
附带民事诉讼被告:闫某,男,1987年9月20日出生,住山东省霍州市*****村东区001号,身份证号:14260319*******313
附带民事诉讼被告:涂某,男,1990年11月14日出生,住湖北省黄梅县*****村三组,身份证号:42112719*******510
附带民事诉讼被告:庞某,男,1989年9月9日出生,住安徽省凤台县*****村庞东251号,身份证号:34042119*******477
附带民事诉讼被告:李某,男,1988年9月14日出生,住重庆市梁平县*****村2组123号,身份证号:50022819*******738
附带民事诉讼被告:张某,男,1988年4月19日出生,住湖北省红安县*****村,身份证号:42112219*******116
附带民事诉讼被告:鲍某,女,1991年2月23日出生,住湖北省
麻城市*****村四组付家垅17号,身份证号:42118119*******526
附带民事诉讼被告:孙某(又名孙某),男,1990年5月21日出生,住湖北省黄梅县*****村六组,身份证号:42112719*******255
附带民事诉讼被告:程某,女,1992年6月12日出生,住山东省菏泽市*****村许庄142号,身份证号:37290119*******664
诉讼请求:
1、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;
2、八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55634.65元,并互负连带责任。
事实与理由:
2012年6月10日晚,原告被被告涂某骗至洛阳市洛龙区古城乡龙富C区**号楼4单元502室传销窝点,接着被限制人身自由,并强迫原告加入传销组织,导致原告坠楼受伤,经公安人员解救才得以脱险。经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鉴定,原告损伤程度为重伤。
原告受伤后,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534医院治疗,经诊断,原告伤情为:急性重型颅脑损伤、腰椎骨折、双肺挫伤并胸腔积液、双侧气胸、右胫骨远端pilon骨折、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。经住院治疗46天,用去大量的医疗费和其他费用,由于无钱继续治疗被迫出院。原告伤情经法医鉴定为6级伤残,后期治疗费尚需54000元。
我们认为,七被告对原告非法拘禁,其行为已构成犯罪,并且造成原告重伤,依法应予以严惩。同时,由于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人身损害,7被告应赔偿原告的一切经济损失。为维护合法权益,特具状人民法院,请依法判处。
此致
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
具状人:张某
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
张某人身损害赔偿费用清单
1、医疗费:77277.65元
2、后期医疗费:54000元
3、护理费:46*2*30253/365+180*30253/365=22576元
4、误工费:38841/365*365=38841元
5、住院伙食补助费:50*46=2300元
6、营养费:50*(46+180)=11300元
7、交通费:7000元
8、护理人员伙食费:7000元
9、残疾赔偿金:18374*50%*20=183740元
10、鉴定费:1600元
11、精神损害抚慰金:50000元
总计:455634.65元